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六方面关注政府采购合规性
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使用的关键领域,近年来,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结合预决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财经纪律专项检查等工作,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围绕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科学性、采购需求合理性、采购方式合规性、采购程序规范性、采购合同严谨性及采购资金安全性等六个关键环节开展全流程、穿透式监管,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一、关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科学性
一是关注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关注是否严格遵循“先预算后采购”原则,确保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规划,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针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临时追加或结构调整,关注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履行预算调整程序。二是关注预算编制的细化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明确采购品目、数量、单价及资金来源,并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模块衔接一致。关注是否存在“设备一批”“服务若干”等笼统表述,导致后续执行中随意调整、拆分采购。三是关注预算编制与实际的适配性。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变化、价格波动规律等因素。关注预算金额是否依据市场价格走势调整,是否显著高于实际采购时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财政资金的铺张浪费或利益输送之类的违规行为。
二、关注政府采购需求合理性
一是关注采购需求明确性及无倾向性。采购需求应清晰列明技术参数、服务标准等,关注需求是否与预算标准、资产配置规范严格匹配,是否设置排他性条款或指向特定品牌。二是关注采购规模合理性。采购项目应与单位职能、业务需求精准匹配,关注是否存在提高预算执行进度或套取资金,“重复采购”“采购非所需”甚至虚构采购需求等现象。三是关注采购需求可行性。采购需求需契合现实条件,确保能够顺利实施。关注现有市场是否具备满足需求的产品或服务,相关供应商是否具备实现相关技术要求的能力。
三、关注政府采购方式合规性
一是关注采购方式选择。政府采购应对照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方式的适用条件精准匹配。关注是否存在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擅自开展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刻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等违规行为。二是关注采购方式变更。政府采购变更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关注变更动机,是否存在以变更之名行违规采购之实;关注变更程序,有无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供应商等情形。三是关注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性。围绕单一来源采购应符合“唯一供应商”的条件,关注采购项目与供应商业务是否存在不可替代的关联性,供应商是否具备行业独家经营资质,以及是否存在串通他人作弊,人为调整和改变采购方式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行为。
四、关注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性
一是关注信息公开及时完整。政府采购公告、变更信息、结果公示等应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关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标(成交)结果等关键信息,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公开等。二是关注评审过程公正透明。聚焦评审环节全流程,关注评审专家资质是否与采购项目专业需求匹配,是否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况;评审标准是否在采购文件中预先明确,有无随意调整评分细则、人为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评审结果是否及时公示并附详细说明等。三是关注供应商合规经营。在合同履约环节,关注是否存在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再分包、未经同意擅自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供应商的行为;在供应商中标方面,关注中标频次,频繁中标的供应商是否与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及利益输送问题。
五、关注政府采购合同严谨性
一是关注合同与招标文件一致性。合同条款不得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投标承诺。关注合同中技术参数、服务标准、质量要求、验收方式、付款条件等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采购标的、价格等核心要素的情况。二是关注采购追加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允许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但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0%。关注追加合同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的随意追加,或通过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违规行为,以及追加合同条款是否与原合同衔接一致等。三是关注合同倒签现象。合同签订日期应当与招标、投标、中标等法定程序的时间线保持一致,如实反映采购活动的实际开展顺序。关注合同条款中履约起始时间、付款节点与货物交付验收单、工程进度记录、服务开展台账等实际履约资料是否存在时间矛盾。四是关注合同要素齐全性。合同要素的完整直接关系双方权益保障与合同法律效力。关注合同价款是否明确、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是否具体、交付期限与地点是否清晰,以及合同落款处是否有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等。
六、关注政府采购资金安全性
一是关注采购资金支付。支付凭证应完整合规,相关发票、验收单等材料需与预算科目、采购合同条款一致。关注是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采购,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付款、提前付款或未按比例付款,以及采购资金是否违规转入非供货方的个人账户等问题。二是关注保证金收取。政府采购中明确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类项目可额外预留质量保证金。关注是否超比例收取,收取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既收取履约保证金又预留质量保证金等。同时,排查是否存在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如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条款,变相将合同尾款、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质量保证金,以及未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保证金等情况。三是关注保证金退还。政府采购中应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保证金退还义务。关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待项目验收合格、无违约纠纷等退还条件全部达成启动退还流程,是否存在超期未退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方式退还保证金,以及是否出现擅自截留、拖延退还,或向非原缴纳主体账户退还保证金等异常情形。四是关注履约验收程序规范。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按合同及法规执行,关注是否存在随意简化流程、缩短验收时间,或对验收标准把控不严,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核对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等关键指标,致使验收流于形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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