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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监管局: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辖区各分支机构

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审核审批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财预便〔202096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5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5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其辖区内分支机构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审核、审批工作。现将审核、审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福州中支)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局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并报中央公务用车改革办备案;人行福州中支辖区分支机构由我局会同人行福州中支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分别报中央公务用车改革办和财政部备案。

在人行福州中支改革实施方案初审完成前,辖区分支机构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暂不审批,待人行福州中支《实施方案》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批。

二、关于制定《实施方案》的要求

《实施方案》应根据人民银行公务用车改革相关文件与标准制定,严守节支率底线,建立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同时,加强保留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主要内容包括:参改人员范围及需要说明的情况;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及交通补贴统筹情况;车辆保留和取消情况;司勤人员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情况;节支率测算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点审核:改革总体方案及改革要求是否完整、明确;相关费用节支率是否达到要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是否合规;公务用车保留标准及数量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取消车辆是否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参改人员范围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1.《实施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参改单位性质、参改人员情况,包括批复编制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编在岗人数、在编不在岗人数。各单位要分职级统计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人数。参改人员职级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级为准,与工资发放职级保持一致,人员统计截止至上报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前一个月底,初步定2020630日。并按要求填写《单位和参改人员基础信息汇总表》(附表1)。

2.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部门,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处理。

3.《实施方案》需附编制核定文件、人事部门出具的参改人员名单,名单中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性质、职级、所在部门、所属单位性质等具体信息,按职级分类统计。

4.参改人员、不参改的司局级领导干部总数不得突破财政统发工资人数,不得将在编不在岗(是指长期病休、公派出国(境)、因私出国(境)等长期不在本单位工作的编内人员)、在岗不在编(是指各类在本单位工作,但不在本单位行政和参公事业编制内的人员,主要指各类借调人员)等不符合政策范围人员列为参改人员。

(二)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及交通补贴统筹情况

1.应根据闽委办发〔201554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人员范围等因素,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的测算情况,按人员所属单位分别填写参改人员的信息和补贴情况(附表2)。

2.《实施方案》中应说明本单位是否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以及统筹比例(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金额,实行统筹的并附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单位集中统筹使用的公务交通补贴,另行专账核算。对改革后留用的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等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予以保障。

(三)车辆保留和取消情况

1.应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保留公务用车编制。在《实施方案》中应说明现有车辆情况,并附参改车辆原核编文件、预算批复等相关材料。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等实际情况填写《现有车辆信息统计表》(附表3)。

2.《实施方案》中应明确保留和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情况,拟保留的公务用车要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分类统计,内容包括保留原则、保留依据、拟保留数量等,并详细说明保留车辆的计算过程,认真填写《保留车辆编制申请表》(附表4)。

3.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上级主管部门有批复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数的,可参照驻在地政策,保留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在达到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按驻在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此类车辆编制的规定予以核定,但车辆必须从本单位取消的车辆中予以调剂,不得新增新配车辆。

4.《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取消车辆的停驶、封存、上交处置的时间安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拟上交车辆手续情况表》(附表5)。

(四)司勤人员安置方案

1.《实施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司勤人员总人数及编制情况(总编制数、在编人数、空编人数);司勤人员用工情况(在册正式人员、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等人数);司勤人员合同签订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人数),并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编制等证明材料。

2.对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要明确改革中根据保留公务用车拟设司勤人员岗位数及分布情况(管理岗、专技岗、工勤岗等人数);拟通过择优留用、竞聘上岗、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终止(解除)合同分别安置的人员数。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要说明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的情况;拟清退的借调、退休返聘、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留用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数。

3.应测算并详细说明安置司勤人员的必要支出经费预算,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及人事部门签章的安置人员原工资薪金水平。相关必要支出主要指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提前解聘人员的补偿费。要重点把握提前离岗司勤人员和解聘人员安置费用预算的合规合理性,按照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汇总表》(附表6)及《司勤人员安置费用预算测算表》(附表6-1)。

(五)组织实施情况

1.《实施方案》中应说明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的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实施方案》批准后,改革启动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

2.各单位上报的保留和取消车辆申请经批复后,请按相关规定确定取消车辆的停驶、封存及拟上交处置的时间安排。根据不得“既拿钱、又坐车”的原则,公务交通补贴应当在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批复,且车辆停驶封存后次月开始发放。对车辆已按福建省公务用车改革统一要求停驶封存但方案尚未批复的,在方案批复后按福建省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3.应准确统计涉改车辆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车辆情况,按照资产、财务账目登记及权属关系统计车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六)节支率测算情况

《实施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公务用车改革节支率计算过程和相关基础数据来源口径,节支率应按照中车改办〔20151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各单位按要求填列《改革后单位节支测算表》及明细表(附表7、附表7-1、附表7-2),改革前的公务交通支出取20172019年的三年平均数(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其中改革前更新和新增车辆购置费可按照实有车辆原值的10%计算。各单位改革方案编制完成后,在提交我局审核前,认真填写好《中国人民银行公务用车改革财政部监管局审核意见表》(附表8)。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资料报送

(一)综合材料

1.关于报送审核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的函

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含相关附件)

3.机构“三定”方案

(二)公务交通补贴测算资料

4.公务交通补贴测算及说明

(三)节支率测算资料

5.节支率计算过程和相关数据来源及口径说明

(四)人事资料

6.人员编制文件

7.人事部门出具的参改人员名单(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性质、职级、所在部门、所属单位性质等具体信息,按职级分类统计)

(五)司勤人员资料

8.在编司勤人员编制文件

9.司勤人员清单

10.司勤人员安置费用测算及说明,需提供每个人的测算依据(包括相关合同、协议、人事部门签章的安置人员终止解除合同前12个月工资及货币性收入明细、服务年限等相关资料)

(六)车辆资料

11.车辆编制文件(含老干部用车编制批件)

12.保留车辆详细的测算及说明

13.与下属单位权属不清的应提供划分方案

(七)其他资料

14.其他有关资料

四、报送要求

人行福州中支《实施方案》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单位盖章后随各类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同报送至我局审核。人行福州中支辖区分支机构《实施方案》等相关审批要求、报送资料等参照上述审核审批要求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报送本单位及收集汇总辖区分支机构的《实施方案》、相关资料及附件(附电子版)。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的,一律不接受报送审核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实施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人:监管二处 叶佳煌 0591-87800906

监管二处 林颖   0591-87800682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20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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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