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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以福建省为例

  目前,我国有“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是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它们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为了应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化解政策性不良贷款而相继成立起来的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对于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国家宏观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资产管理公司也由原来主要依靠政策性业务逐步向商业化转型拓展的重大变化。在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方面都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福建专员办经过对福建省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深入调查了解,综合梳理出以下几方面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不良资产一级市场价格走高,资产处置风险加大。福建省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前几年开始从银行业收购商业化不良资产包,其收购成本在二、三折左右,相对较低。但近年来银行业不良资产包价格不断走高,已由原来的二、三折提高到六、七折,其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业前期累积的资产风险经过化解,得到明显改善,不良资产开始进入平稳期,向市场推出不良资产包的规模逐渐减少,力度逐渐下降,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轻易接手收购成本很高的不良资产包,不仅难以确保收益,而且还可能存在资产处置损失的风险。

  (二)一些地方司法环境欠佳,制约了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据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反映,在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将资产债权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者之后,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法律和司法政策上大打折扣,如在主体变更问题上,许多地方法院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给予变更,有的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反复沟通工作才能实现诉讼主体变更,这严重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价格和后合同义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约其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

  (三)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使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资产管理公司在与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谈判、交易时,双方的地位往往不够平等,使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中处于劣势,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在推介不良资产包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的尽调时间短,有的银行在资产档案资料开放日,还对参与的资产管理公司限定尽调人数,使得本应参加尽调的法律、评估等专业人员无法参加,造成资产管理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合理评估和报价,有的只好无奈选择放弃;二是在交易合同文本商定方面,银行往往以保护自身利益为由,强势约定类似“不可追索”等保护条款。

  (四)行业准入门槛放宽,造成“僧多粥少”的不利局面。随着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准入门槛的放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和银行系统纷纷成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福建市场由原来的4家,增加到现在的7家,“僧多粥少”、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造成近年来不良资产价格非理性上涨过快,不利于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政策建议

  (一)坚持创新发展不良资产主业,努力降低处置风险。要扭转资产管理公司较高的资产处置风险,一要使资产管理公司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加快主业转型升级,由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转向不良资产、问题资产和问题机构并重,由从银行端被动收购,转向从银行端和企业端两侧同时入手;二要坚持提高业务筛选审查标准,控制项目风险敞口,主动放弃一些项目收益率低、担保措施弱、交易对手一般的项目;三要努力创新业务模式,积极探索实体企业并购重组融资模式,通过重组经营,在实现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重建和重生;四要坚持将侧重点放在“做优”和“做熟”上,积极维护好优质、熟悉的老客户,进一步加深优质客户的合作,深入挖掘企业的潜在需求,量身设计项目方案,以优质、高效服务赢得客户,从而积极化被动为主动,努力提高资产处置收益。

  (二)努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为业务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良好的司法环境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健康顺利地开展各项业务,因此应当呼吁地方司法部门,特别是地方法院,充分理解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适当简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诉讼执行程序,在涉及诉讼主体变更方面,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变更,以加快资产流转,更好地发挥“盘活存量”的作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自身也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加强与当地司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努力做好解释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取得当地司法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就能够为资产管理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之间要以平等地位参与市场谈判和交易。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大都进行了市场化转型改革,其业务也都以纯商业化收购模式为主,合理赢利是其向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之间要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市场的谈判和交易。一是银行要改变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传统认识,扭转原来认为资产管理公司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固有观念;二是不良资产包转让前,银行应尽量给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充足的尽调时间,并且不限尽调人员数量,以便让它们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做出合理评估和报价;三是在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合同过程中,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平等,银行不应该给资产管理公司强加一些所谓保护条款的内容。

  (四)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使同业激烈竞争局面得以放缓。行业准入门槛过低,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容易造成业务发展的无序竞争,不利于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建议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关监管部门在审批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时,应该通盘考虑区域金融市场发展的容量,对于市场业务竞争已经十分激烈的地区,可暂缓审批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而对于金融市场发展容量较大,同时市场竞争相对平缓的地区,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增加一级市场参与者,但要科学设置一些高标准的准入条件,让那些真正有实力的参与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从而有利于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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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