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福建监管局: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福建监管局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规范福建监管局的收缴行为,保障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工作职能细化规定>的通知》(财办〔2019〕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7〕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暂行规程>的通知》(财办预〔2019〕1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福建监管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福建监管局负责财政部授权直接征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包括:彩票公益金、发行机构业务费和在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等。
第三条 福建监管局就地征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一般由缴纳单位集中申报制度(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彩票公益金及发行机构业务费缴纳单位为在闽彩票销售机构,国有资本收益缴纳单位为财政部规定的在闽中央企业。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福建监管局报送申报材料、财务会计报表(或快报)以及福建监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及发行机构业务费实行按月征收,在闽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福建监管局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2)、《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申报表》(见附件3)及相关资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及发行机构业务费金额。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按年征收,在闽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下发的申报通知文件要求,于当年度6月底前向福建监管局报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见附件4)纸质材料、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申报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福建监管局应及时对缴纳单位报送的资料开展审核工作。
(一)彩票公益金及发行机构业务费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核定缴款金额,出具纸质审核意见并及时通知缴纳单位。
(二)国有资本收益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财政部核定,并由财政部下达收益收缴通知。初审意见包括电子审核意见和纸质审核意见,其中:电子审核意见通过财政部内网实时报送,纸质审核意见需由局领导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5日、30日前分批报送。
第七条 审核主要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申报材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三)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第八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福建监管局应根据核定缴款金额,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并及时通知缴纳单位领取缴款码。缴纳单位应在收到缴款码起3日内办理缴库,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办理缴库。
第九条 根据缴纳单位申请,福建监管局可开具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非税收入专用章后交至缴纳单位。
第十条 为了保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福建监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彩票公益金及发行机构业务费的清算工作,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福建监管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非税收入统计报表》(见附件5),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缴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不得拒缴、隐瞒、拖欠、截留中央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福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