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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规范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直接支付资金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工作职能细化规定>的通知》(财办〔2019年〕43号)《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和《监管局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基本指引(2021)》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核职责 

  负责属地中央预算单位(不含厦门市,下同)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工作。 

  第二条 审核范围 

  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审核材料  

  预算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待财政部批复用款计划后,下列申报资料报送至福建监管局,福建监管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核,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其中在福建省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填报;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文本; 

  (三)财政部下达的按项目编列的年度支出预算,中央主管部门按支出预算向二级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下达的分月资金使用计划; 

  (四)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需提供除中央财政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料; 

  (五)招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财政部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批复文件、财政部同意进口设备的批复文件; 

  (六)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包括工程进度报审表(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补充合同和合同洽商记录; 

  (七)发票等相关财务票据;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材料,除因签章不全、手续不全、有关申请支付凭证不全等原因,可退回要求预算单位补盖印章、补办手续或补报有关材料外,其他情况,福建监管局不予退回。  

   审核方式 

  福建监管局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主要采用纸质审核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事前调查和事后核实,加强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 

  (一)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投资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等; 

  2与供货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 

  3项目的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 

  4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5资金需求预测情况; 

  6申请用款所提供的有关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7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 

  8预算单位内控制度制定情况; 

  9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10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监督; 

  11其他需了解内容。 

  (二)调查核实的程序如下: 

  1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经办人员提出现场核查项目名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 

  2审核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查提纲,并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 

  3根据调查内容开展实地调查核实; 

  4完成现场核查后,将核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制作国库直接支付现场核查工作记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 

  5对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责成被核查单位进行纠正、整改。 

   审核流程 

  福建监管局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实行初审复核终审三级审核制度,并按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受理:受理人员负责接收属地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申请, 不予受理并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 

  (二)初审初审人员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交处领导进行复核。 

  (三)复核:处领导初审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报分管领导终审 

  (四)终审:分管领导进行终审并签发审定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分管局领导需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初审人员将福建监管局审定意见签署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有核减事项的需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意见栏”中注明。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应当收齐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加盖财政直接支付审核专用章后返回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审核内容 

  福建监管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用款申请材料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五)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 

   审核结论 

  福建监管局对用款申请审核后,区分不同情况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 

  (一)对在福建省没有主管部门的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审核同意用款申请中部分金额上报的,签署“同意部分款项上报”意见,明确部分上报款项的金额,并注明其余部分金额不能上报的原因; 

  (二)对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审核后,认为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的款项只能部分上报,签署“同意部分款项上报”意见,明确部分上报款项的金额,并注明其余部分不能上报的原因; 

  (三)经审核后,认为用款申请所列款项均不符合规定,不同意上报的,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不同意上报的原因; 

  (四)经审核,对不同意的申报部分应注明具体原因,可分为: 

  1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2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资金,无用款计划、超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3无法提供有效的支付申请资料; 

  4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5资金申请与工程进度脱节; 

  6资金申请与合同支付条款不符; 

  7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8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9配套资金没有组织落实到位或没有及时投入使用; 

  10其他违规情况。 

  福建监管局与相关主管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分别签署意见上报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确定是否支付。 

  第八条 工作要求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反映业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下列事项,福建监管局应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 

  (一)发现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合同或虚假用款申请的; 

  (二)发现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三)发现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资金支付使用中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对财政性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根据现行规定不能确定的事项,情况重大需要及时解决的;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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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