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增值税退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一般增值税退付(以下简称退税)工作管理,规范退税申报、审查、和审批的程序,确保退税工作质量,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税是指财政部授权的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依据办理的有关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
第二章 退税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受理的退税范围及对象
(一) 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环节销售出版物所缴纳的增值税。
(二)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
(三) 符合规定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
(四)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税。
第三章 退税程序
第四条 退税程序分为申报、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一) 申报
1、退税申报程序
2、退税申报资料
(1)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份)。要求逐票(笔)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申报人印章;
(2) 增值税缴款书原件(留初审财政机关查验,待销后退回)及复印件;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 当期财务报表及相关帐证复印件;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相关的申报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福州地区以外退税企业的申报资料需一式二份(一份由初审财政机关存档,一份上报福建监管局)。
3、退税申请时限
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日期为季末次月15日内,申请退税税款较少的企业可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
(二)审查
福建监管局负责对福州市所辖的五区八县退税企业直接审核;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退税企业申报资料后,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初审。审核工作一般在收到申报资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符合退税条件的,由设区市财政局提出书面请示,上报福建监管局审批。并按要求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局领导签章,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相关申报资料复印件一份一并上报福建监管局。
(三)审批
福州市所辖的五区八县退税企业由福建监管局直接审批并办理退税,其他地区企业退税由相关设区市财政局依据福建监管局批准的退税文件办理具体的退税退库手续。
第四章 退税审核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对企业的退税资料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下列属于不予办理退税情况:不符合退税政策范围的;不属于退税当期缴纳的税款;依法查补的增值税;对进项税额应抵未抵而多缴的税款;既经营退税产品又经营非退税产品,没有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的。
(二)申请退税的依据是否正确。
(三)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四)退税申请是否与实际纳税情况相符。
(五)申请退税的税款是否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正确计算。
(六)税收缴款书是否是原始凭证,且印鉴齐全。
第五章 退税资料的统计、报送与保存
第六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分行业、分户逐笔登记,并作好与国库的对帐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及时向福建监管局反馈退税工作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向福建监管局报送退税工作总结。总结应反映退税审查工作情况、基本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整理保管好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有关帐册、凭证和资料。
第六章 退税监督
第九条 福建监管局负责做好有关退税工作的监督、业务工作的指导和信息反馈工作。组织对各地设区市财政部门的退税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条 退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退税工作是否按照程序,依据正确,手续齐全,资料完整。
(二) 退出税款是否有未征先退、越权审批、超范围退税等问题。
(三) 退税工作是否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四) 企业退回的税款是否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对骗取退税行为,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退出的税款将如数追回,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闽监[2014]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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