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福建监管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培育青年干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特成立财政部福建监管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第二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宗旨是:走出机关,走进社区,捧出爱心,奉献社会。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围绕全局工作,开展有利于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建设新时代新福建作贡献。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培养青年志愿者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 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
第三章 队 员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素养,承认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愿意参加组织活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组织决议,热心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自愿参加服务工作的青年。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团的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专业技能。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机关建设,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工作及服务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表率作用。规范行为,乐于奉献,立足本局,服务社会,争当表率,弘扬正气。
(四)监督作用。围绕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工作,在立足本职服务的基础上做好监督。
(五)服务作用。立足本局,积极服务,走出机关,奉献社会。
(六)虚心向别人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养。
(二)在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服务队的活动安排、服务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服务队的工作人员。
(四)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机关党委提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接收青年志愿者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愿意加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青年,首先本人需向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并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写明自己的姓名、年龄、特长、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 组织审核。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对其所填写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在确认其基本具备青年志愿者条件后,通知其本人。志愿者正式加入队伍后,对队员进行监督。
(三)参加活动。申请人在获批成为青年志愿者后,必须严格履行青年志愿者的义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开展的各种志愿者服务活动,认真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作为考核、表彰青年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开展青年志愿者培训管理等工作,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 党团员青年志愿者要充分发挥党员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模范履行青年志愿者义务、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对于不执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决议、违反章程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当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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