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地方财政运行分类监控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对福建省(不含厦门)地方财政运行情况的监控,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工作职能细化规定>的通知》(财办〔2019〕4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监控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好财政部党组的工作要求,分析研究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形势,发现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反映报告并协助推动解决,督促地方防控财政风险和改进财政管理,确保地方财政运行的基本稳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监控对象
地方财政运行监控范围为福建省各级财政部门(不含厦门),必要时延伸与地方财政收支相关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财政部福建监管局(下称“福建监管局”)对地方财政运行情况实施分类监控,综合考虑地方财政运行情况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确定常规监控和重点监控对象。重点监控对象名单另行通知,每年根据情况变化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三、监控内容
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运行秩序、地方政府债务等四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方面。
1.收入质量: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规模变化趋势,地方是否收取“过头税”或采取“虚收空转”方式虚增财政收入等;
2.收入规范性:是否存在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截留、挤占、挪用预算收入等;
3.收入结构:分地区、分级次、分行业、分税种收入完成情况、占比及特点,分析房地产、资源能源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对财政收入增长的影响,分析影响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增长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判断税收结构是否单一,财政收入是否过度依赖某一行业等问题。
(二)财政支出方面。
1.财政资金规范性:是否存在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虚列支出等问题;
2.财政资金有效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财政库款变动,转移支付资金分解、拨付和管理情况等;
3.财政可持续性:地方政府超财力过高过度承诺、财政支出标准过高、财政支出范围过大等。
(三)财政运行秩序方面。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典型经验:
1.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
2.“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情况;
3.盘活存量资金情况;
4.财政暂付性款项清理情况;
5.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风险;
6.减税降费实施成效;
7.地方出台财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8.其他中央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四)地方政府债务方面。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监控方式
福建监管局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分类监控措施,对重点监控对象综合运用动态跟踪、调查研究、书面函询、现场核实等方式开展监控,对常规监控对象运用动态跟踪、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监控。
(一)动态跟踪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福建监管局报送财政运行报告及有关数据报表,福建监管局建立地区财政经济指标数据库,开展地方财政经济运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防范财政运行风险。
1.重点监控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如下报告及有关数据报表报送福建监管局,电子版发送至fjjgjjgac@vip.163.com。
(1)财政运行情况报告(按季);
(2)预算执行收支月报(按月);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完成情况表(按月);
(4)国库库款报表(按月);
(5)“三保”情况表(按季,市本级不填);
(6)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表(按季);
(7)财政暂付性款项情况表(按季)。
(8)其他必要的资料。
2.常规监控地区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上年度财政运行情况报告报送福建监管局,电子版发送至fjjgjjgac@vip.163.com。
(二)调查研究是指对地方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考察分析,发现问题、找寻原因、提出建议,及时向财政部和省政府报告。
(三)书面函询是指针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反映的地方财政运行方面的问题,采取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
(四)现场核实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就地方财政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五、违规问题处理
(一)约谈提醒。对地方财政运行存在薄弱环节或问题轻微的,由福建监管局约见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就地方财政运行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谈话提醒。
(二)出具警示函。对地方财政运行存在一定风险或问题的,福建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方式责令改正,予以警示。
(三)通报。对地方财政运行存在典型问题的,福建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问责。对存在重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改正的组织或个人,福建监管局将上报财政部处理,并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问责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工作,建立财政运行内控管理体系。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与福建监管局的工作联系以及资料报送,积极反映地方财政运行情况、困难问题、政策建议和典型经验。
(三)福建监管局将积极推广优秀经验和做法,以工作报告、情况反映等形式定期向财政部和省政府报告。
(四)本办法由福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运行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财驻闽监〔2018〕104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