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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工作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4]91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5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21号)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一)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卫生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省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表

(三)省级汇总的申请年度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表。

(四)省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

(五)财政部、卫生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地方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核定材料等。
(六)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操作规程
(一)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每年6月底前向专员办报送申请中央财政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相关资料,加盖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公章、附文字说明;
 (二)审核。专员办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采取“审核小组初审--处室负责人复审--办领导审签”的程序,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在审核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与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出现重大分歧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束审核的,将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延长期限继续审核或按财政部要求办理。

(三)现场核查。专员办在审核前或审核过程中要选取一部分县区,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实地核查验证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实际参保人数;2、农民实际缴费情况;3、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等情况;4、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5、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际管理及使用情况;6我办认为需重点关注的其他情况。

(四)材料上报。专员办审核结束后,将申请材料连同专员办审核意见,除保留1份由本办存档备查外,其余材料退还省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财政部。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二处

岗位责任人:刘景辉   林绍进

联系电话:059187800910   878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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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