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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专员办办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监督工作,规范审核监督行为,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491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5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是指在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统计汇总、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其联合上报财政部、卫生部的申请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有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核监督。

第三条 实施审核监督遵循界定职责权限、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履行程序、重点核查验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二处为具体负责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工作的职能处室。为保证审核时限和审核质量,二处可提前与省财政、卫生部门沟通,提请福建省财政、卫生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省级申请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报送我办审核,并在审核工作需要时适时提前深入地市县开展审核工作。

第五条 受理审核的省级申请材料须要求提供一式三份,并须有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的公章、制发日期,以及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字。

对省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应当及时退回,要求及时补充,受理时间自收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已受理审核的申请材料,一般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与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出现重大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请求延长工作日期限继续审核或按财政部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受理初审的省级申请材料包括以下部分:

()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向财政部、卫生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省级汇总的申请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有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省级汇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表;

()财政部、卫生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地方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核定材料等;

 ()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建立审核工作责任制。按照规定工作程序,采取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办领导三级审核方式进行。各级职责分别为:经办人负责出具初审意见、撰写审核情况说明及填写《专员办对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意见表》(附件二);处室负责人负责对经办人意见进行重点审核;分管办领导审定并签发审核意见。

 对重要问题、重大疑难问题,以及与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有重大分歧的问题,由职能处室提出初审意见交办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办主要领导审定并签发审核意见。

第九条 为把握省级申请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职能处室在审核前或审核过程中至少要深入13个县(市)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对实地检查实行项目负责制,职能处室领导在对有关市(县)开展实地检查前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对省级申请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申请材料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申请材料基础要素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对县(市)实地核查验证主要关注的内容:

(一)核查确认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情况;

(二)核查确认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

(三)核准省、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到位情况以及专户设置情况;

(四)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际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关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资金拨付等规定在基层贯彻落实情况

(七)对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还要注意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情况的审核相衔接,防止地方重复申请补助

(八)本办认为需重点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实地核查验证方式:

(一)与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进行抽查或普查;

(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核;

第十三条 职能处室对省级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必须根据审核结果及实地核查验证情况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

()同意上报;

()部分(或个别)数据与事项应予调整后上报,详见说明;

()建议暂缓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意见另附;

()建议暂缓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意见另附。

第十四条 确定签署审核意见后,在规定的报表上予以注明;表中审核人由承担审核工作的处室负责人签字并标注日期;表中负责人由分管的办领导或办主要领导签字并标注日期、加盖专员办公章。

第十五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分别将省级申请材料连同本办的审核意见,1份退交福建省财政厅,由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在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卫生部;1份退由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存档;1份由本办保存。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审核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本办将受理并审核省级申请材料情况、审核方式及做法、审核发现问题、建议以及需提请财政部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填报《专员办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自己能申请审核工作统计表》(附件三),于每年430日之前上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监督检查局各1)

对审核工作或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

()处室具体工作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工作动态,注意调查反映工作中需关注或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办领导、财政部反映有关情况和信息;

()收集相关的数据与材料,并进行分析;

()对管理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或组织规模检查;

()要加大工作力度,追踪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及县()对专员办审核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在日常审核监督中如发现违反政策规定或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责令其停止、提出纠正或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财政部、卫生部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审核结果通报制度,扩大审核监督效应。新农合全面覆盖后,为保证审核成效,要逐步建立审核结果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管与实地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会同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点带面,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整改,扩大审核监督效应,发挥审核监督威慑作用。

第二十条 加强审核工作基础数据与材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审核台账,利用计算机现代信息处理手段,对与审核工作有关的数据与材料进行归集和整理,规范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政策和程序审核或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而使审核流于形式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真实性造成隐患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戒免或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地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虚报骗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将移送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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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