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福建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二、银行账户审批
    1、审批范围
    中央各部门所属驻闽行政事业单位,驻闽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驻闽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驻闽中央预算单位)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审批。
    (1)尚未办理银行账户审批的驻闽中央预算单位,对拟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
    (2)新开立银行账户的;
    (3)确需延长银行账户使用期的;
    (4)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2、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主送单位要写全称;
    (2)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盖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预算单位版)”录制拷贝出的数据软盘;
    (3)中编办同意成立该单位批文;
    (4)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还需事业法人证;
    (5)开立基建账户需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文;
    (6)开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3、操作规程
    本办按照“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办领导审签”的程序,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户申请的合规性审核,并对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本办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三、银行账户备案
    1、备案范围
    2、驻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备案:
    (1)确因业务需要开设定期存款账户备案;
    (2)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后开立备案;
    (3)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备案;
    (4)银行账户变更事项备案;
    (5)驻闽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6)驻闽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7)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8)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2、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提供备案表,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
    (2)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开户备案)、撤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撤户备案)、账户变更证明材料(适用于账户变更备案)、主管部门变更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等等;
    (3)电子数据(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导出的《备案表》数据)。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要电子数据。
    四、银行账户年检
    1、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二期软件(可登录www.dz365.com下载,密码为ab123456789)导出的电子文档(数据软盘)。
    (3)驻闽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a、拥有超出《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银行账户;
    b、存在未按规定报批开设的银行账户;
    c、存在未按规定报备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单、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d、存在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
    e、存在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
    f、存在出借、出租的银行账户;
    g、存在其他违规问题的情形。
    2、操作规程
    (1)驻闽中央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2)我办按照“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办领导审签”的程序,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工作。同时,我办将根据账户年检情况,不定期安排对预算单位账户的现场抽查。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福建省专员办业务一处
    岗位责任人:方华珍
      联系电话:0591-87800971 87800912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