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福建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海关部门预算审核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对天津 福州 贵阳海关开展预算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06]149号)
    二、福州海关应报送的资料
    1、提请专员办对海关部门预算进行审核的函
    2、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预算批复及预算调整情况;
    3、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资料,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及构成;
    4、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包括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字[2004]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等;
    5、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报告;
    6、与部门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操作规程
    1、初审。经办人员一般应在受理海关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拟出审核意见;
    2、复核。处领导应在收到经办人员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报办领导审签。
    3、办领导审签后,经办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印发。
    4、在审核中如发现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才能正确作出判断,或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福州海关提出质疑,并督促其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自提出质疑起,至福州海关书面答复时止的时间,不计算在经办人员或处领导审核的工作时限内。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福建省专员办业务一处
    岗位责任人:陈超、方华珍
      联系电话:0591-87800912 87800971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16日